建立水域污染公益诉讼 打造社会和谐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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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l-77a2e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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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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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主体资格条件之一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水域污染民事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种情 况是既造成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又损害他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民事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失的直接受害者可以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法院只能对直接受 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和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判决,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水域污染行为却不能另行予以制裁,这显然不利于对水域资源的保护和对污染水域的行为进行 打击。另一种情形是没有直接受害对象的水域污染和破坏行为。
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它有效地化解了集体性权利冲突,同时也动员了社会力量在那些政府力不能逮的“公共利益”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公益诉讼机制所具有的独特社会价值,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传播。